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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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66 名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125.3585 万股)在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二、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现金管理能力和资金
使用效率,丰富投资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渠道,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授权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李爱文
廖义刚
钟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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